近年來,我國非法集資犯罪案件高發,且犯罪活動手段花樣迭出,有很強的隱蔽性。

什么叫非法集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征要件,具體為: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非法集資的危害和損失承擔
非法集資不可持續,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后,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占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此外,非法集資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

如遇以下情形的“理財”“保險”產品,務必提高警惕:
一是以“看廣告、賺外快”“消費返利”為幌子的;
二是以境外投資股權、期權、外匯、貴金屬等為幌子的;
三是以投資養老產業可獲高額回報或“免費”養老為幌子的;
四是以私募入股、合伙辦企業為幌子,但不辦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的;
五是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
六是以“扶貧”“互助”“慈善”等為幌子的;
七是在街頭、商場、超市等發放廣告傳單的;
八是以組織考察、旅游、講座等方式招攬老年群眾的;
九是“投資、理財”公司、網站及服務器在境外的;
十是要求以現金方式或向個人賬戶、境外賬戶繳納投資款的。